問題,擺古代王朝君主面,個事政治局勢穩定課題。產力,國民經濟主靠農耕維持社,數量,也就著產力充沛與否,也就國賦稅主源。所以自周朝始,鼓勵育,至把政策作為國等事,就個慣例。
過任何代都窮,而最窮些,因為資產夠,本沒兒育女。們娶起媳婦,也就留后代。但樣無奈卻被轉嫁統治者,所以表面為讓些居業——其實提產力平,政府對于民買賣婚姻,直處于種睜只閉只狀態。些買賣婚姻,最具代表性就所謂「典妻」。娶老婆窮,提供個延續能性。
遷移買賣
正如文所,問題分,當本國國民數量,無法滿社產需,政府對于個問題解決方案,通常分為以幾種。很君主用引方式,補充本國,晉皇帝就麼。
晉建以后,為掙脫權柄,皇部始爭暗斗,樣爭奪展到后,已經成為帶領兵將互相攻伐戰爭。戰爭自然就,經過漫「王之」后,晉達到歷史最點,國經濟也始亮起燈。
為及挽救自統治,晉皇帝——引族,補充皇爭權國民數量。
于很當族如鮮卑,匈奴等族,舉族遷入原,成晉國民。
過當些族,份原相比更,隨著族持續增,達到超過半數候,們對于平等待遇,終于爆。們建自己政權,屠殺原,并把晉皇帝趕到方。就歷史名「胡華」。
后世君主汲取教訓,們并敢再嘗試引批族遷入,而采取而精方式,改變基本構成基礎,引入。民,從事種,就買賣雛形。
過政府規定,買賣對象只包括非本國,如果買賣本國,無論個代,都惡赦罪——種販賣本國婦女兒童,被稱為「拐子」。們被官府抓以后,通常難逃,至些朝代,還被施以千刀萬剮之刑。
政府默許賣妻為
過事總例,種買賣為,就政府默許,至參與其,就「典妻」制度。所謂「典」,自典當,也就用自己物品,押當鋪以換取,解決燃眉之急。
過典當對象,通常沒命物,而典妻則把自己妻子,「抵押」別,以換取。既然涉及到,麼也算買賣:女子丈夫把妻子「租借」別,以換取財富;而本娶起媳婦窮,用買位女子幾「育權」,始為自己兒育女作準備。
清代規定,如果夫因為貧,無以為繼,則到相擔保,政府備案以后,以與愿迎娶其妻子庭,達成協議。般雙方擬定個同,于「典妻」效,額數量,女子本否具育能力以及齡等,需嚴格。
如雙方達成協議,麼此女就成為妻子,同效期,得回探望,得與原夫同等等,都詳細而具條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