悠悠千歷史之,「酒」浸透于華文史方方面面,從文化藝術創作、娛到常活、養,都著酒子。
歷代朝堂尤指漢朝以后歷代政府所實酒專賣制度,或切管制酒業以取得酒利措施,均稱「榷酤」或「榷沽」。而官營賣酒與音之交織則始于神宗王之,提令娼優「肆作」設法賣酒。
宋代「榷酤」之制
宋周輝《清波雜志》云:「榷酤創始于漢,至今賴以佐國用。」據載漢武帝漢,官府對「酒」產流通加以控制,許私釀造酒品,以求獨占酒利貼補政府財政。此后歷代沿之,用以增加政府財政收入。
至趙宋期,面對軍事、官僚等量財政支,朝堂陷入嚴財政危。故此步加「禁榷」,遺余力對包括「酒」某些活物資實壟斷專賣,以謀取額利潤。國「榷酤」制度于宋達到頂峰。
()官釀民釀「榷酤」法
《宋史·貨志》載:「宋榷酤之法:諸州皆置務釀酒,縣、鎮、、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,若遺利,所請官酤。京官造曲,民納直以取。
宋朝榷酤之制主兩種方法。其指官釀官賣,其則民釀民買。
者就由政府釀造販賣。于諸州之設置酒務,管釀造、買賣之事。而酒務設州、縣部分稠密、酒稅昂鎮之。其屬還設個酒,亦稱為「酒坊」、「坊」或「支坊」。宋朝期酒務數量非常,至于熙寧就已達到千百所。
酒務盈利也定求,若完成求朝廷予定賞賜,倘若沒達到標準,朝廷也予定懲罰。所以為完成任務,酒務就把自己相應定額分攤屬酒,以減負擔。
而后者民釀民買則由官府放商專賣權,征收定酒稅,由民本釀造販賣。種況由于太宗太興國初良官吏為謀求超額完成任務,質賣使百姓受其害,故改其法,募民自釀,緩解官府壟斷酒業弊端。
據記載當京師酒戶眾,宋仁宗圣之,就約千,而些酒戶為保證同之利益,彼此之以青簾布為酒簾作為專標識。但宋朝榷酤之制兩種方法所用「酒曲」都由官府所造。
「酒曲」就指釀造酒品材料——帶霉絲、菌絲物之類。當京官府設曲院,為避免酒曲泛濫使得酒類價格所以每都相應酒曲定額,酒曲販賣收入,也政府財政收入個分支。
()養兵養官「榷酤」稅
據《文獻通考》記載公元1077以,宋朝已全國百個轄區設榷酒務達千百個,也就,宋朝政府全部酒課達13600000貫,至比當稅稅額還,而且曲還尚未計算。
非常之巨收入,同也表酒業專賣宋朝財政收入里所占特殊位。①如此豐財政收入宋究竟用于什麼呢?
其,用于養兵。軍事支直歷朝歷代或缺個巨支項目,宋朝也如。
從宋期「增課以助邊費」到宋期「酒課之入……悉以留州」「則朝無毫取解」。
更者宋軍隊為籌集軍費而始酒業經營,據載,岳曾鄂州擁酒庫,每收息達萬余緡,平均每庫萬貫以,每個都超宋州府都酒務規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