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次,古任官、商般便帶攜妻。清期也如此,任命方官仍實回避本籍制度。
樣原因主,般況,某方方官員隨變,每任方官員任命也太,所以官員到方任職通常舉遷徙到當,而留父母原居,妻自然也就留照父母。
《史·烈女傳》就記載:「戴氏,莆田,名清。本蔡本澄,甫。居,本澄以世籍戍遼,買妾代婦。」
另,納妾也古代財富象征。清期,納妾群還以官僚貴族士夫居。
《》種現象被展現淋漓盡致,作為當位很官宦之賈府,其男妻妾成群。
至到清期,士夫只登科第,便納妾,似乎已經成當潮。所以些方就流傳「官、集、姬」法。
3.清期「妾」庭及社份位
無論國古代歷史個期,只妾制,妾位就定處于婦女群底層。
傳統婚姻,妾與妻位相比更等而之,庭,妾只能稱得半個主,至于些庭,勢妻并妾以好子過。
《否》娘劇照
其實從文納妾原因,們就能,妾國古代位,們只延續后代具,官員份象征,至只達官顯貴煩悶尋趣。妾無論社還庭都及正份顯貴。
清期,妾與妻稱謂都顯份差異。當社對妾通常以妾、媵、側、副、偏等稱之,對正妻,們以正妻、原配、正、正等稱之。
而且清律例,對于妻妾份位著確劃分規定:「凡以妻為妾者,杖百。妻,以妾為妻者,杖,并改正」。
至律例們能到:「其夫毆妻,非折傷,勿論;至折傷以,減凡等。……至者,絞。毆傷妾至折傷以,減傷妻等。至者,杖百,徒。」見處理丈夫傷害妻妾事,都用很差別。
《否》劇照
更,就算后,妾所受到待遇也與沒什麼差異。因為并通過媒正娶入庭,所以們無法與丈夫葬,至沒權利葬族墓。
代《太函集》就樣描述:「汪子世祖墓矣,其妣媵也,……得葬。」樣律令似理,以及,實際卻維護國封建代正妻位以及社穩定。
受「程朱理」浸潤徽州,與清律例樣,宗族常事務對妾份位都加以嚴格限定,妾宗族位分卑微。些宗族確規定「若嫡妾倒置,使緣興嘆,宗當攻而正之。」
《否》劇照
并且徽州宗族對妾入譜著嚴格規范,如鄭氏宗譜規定:「妾側,嫡庶之分也。」屏舒氏則「若妾,則分卑,敢與妻并,只納側,以示正名定分之。」由此見正古代「嫡庶分」延續。
族譜,妻稱謂用娶,現妻位之;對妾稱謂只用納,突顯妾位。
而對于正妻沒子女,而妾子女庭而言,孩子記載就提及母,樣既削妾位,又維護妻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