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古代,婚姻制度基本實夫妻妾制度。而妻與妾則婚姻與庭各自扮演著同角。
到清期,國封建禮制逐漸著淡化趨勢,但蓄妾傳統卻依盛,至更勝于朝,妾幾乎于社各個角落,至文規定什麼樣社階層男子以納妾。
但由于妾經過媒正娶,導致清期妾無論庭還社,其份與位都處于種尷尬與邊緣化境遇之。
麼清期「妾」真實活到底如何?庭與社,「妾」又處于何種位?
「妾」歷史根源及其份位
1. 清期「妾」歷史根源
國古代,「妾」歷史悠久,至以追溯到殷周期。趙鳳喈曾言:「妻之妾,此其形,或當古帝之,已如此矣。惟妾之名稱,首見于《禮記·曲禮》,故謂妾制之確然成,至遲亦當代之。」
《周禮》、《公羊傳》等儒經典作品,「等而之,子女;等而之,士庶妻妾。」
由此見,妾制形成僅源已久,并且國古代歷史理、法。而正法律認使得妾制能期于國古代社。
代,媵妾制度得到步展,《典·刑部律例》規定份位決定著所娶妾數量同:
「親王妾媵許奏選次,者止于。世子及郡王額妾。子及各將軍額妾。各尉額妾。……庶以無子許選娶妾。」
陸容《菽園雜記》也提到:「子諸侯公卿夫士庶,后夫妃嬪妻妾,各定制。男子而冠,而。女子而笄,而嫁。各其節,婚姻之,妻妾之寡,無容異也。」
清代妾制繼續展,政府也對此制定相政策,規定清朝貴族納妾數量:「親王親王福晉、側側福晉;世子稱世子福晉。以郡王子、貝勒、貝子、公、鎮國將軍、輔國將軍正封夫,奉國將軍正封贖。側:子、貝勒,貝子、公各。」
同政府支持,也清期徽州宗族妾制依據。但徽州族所制定族規法對于娶妾規定更加嚴格,清國法律社及宗族部延伸。
如休寧茗洲吳氏宗族與環余氏宗族皆規定:「子孫妻、子者,得便置側,以之分,違者,責之。
若無子者,許置。」
2. 納妾原因
妾制得以國古代期,也與妾國古代庭起到作用密分。
首先,妾延續宗嗣需,孟子云:「孝,無后為。」所以古幾乎都壯族、延續法。
從官府頒律例,政府所允許庶民納妾為主為延續丁,以利于庭展。《典》以及《清典》就:「其民以無子者方娶妾,違者笞。」見律例,庶娶妾僅限于過且無后代況,由此以推法律制定為保障各庭得以延續。
而們以由文以徽州族對于納妾規定,與法清法實際樣,首目都為讓延續子孫。
而對于符納妾條件族眾,宗族又制定相應規定保障們權益。諸如「茍為然,肖背盟之訟,……妒悍毒,容妾媵,寧陷夫于無后者。」珰溪氏宗族所言:「妾者接也,所以承接乎者也。」等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