砷操作,議罪制度為皇帝包里注入量現。僅從現《密記檔》統計,,議罪案件即件,平均每件。其,督撫認議罪為次,即全國平均到個督撫就個認議罪罰。此,布政使、鹽政、織造與差等認議罪罰次。罰議罪則萬兩,通常萬兩,見于記載最次達萬千兩,面《密記檔》里幾記載:
乾隆(1780),全德奏交蘇州織造任應賠罰料并稅萬千百兩。
乾隆(1781),寶奏交自議罪萬兩。
乾隆,文綬名共奏交自議罪萬兩。
乾隆(1782),巴延因“民譚老貴自縊案”交自議罪萬兩。
乾隆,砷代奏原任巡撫楊魁之子楊超錚交議罪萬兩,分代其父交納。
乾隆,征瑞奏交國棟名入官萬兩。
乾隆(1783),鹽政使寧因鹽課事“辦理善,商拖欠”,奏交自議罪萬兩。
乾隆(1784),福康代奏巴延“因鹽務事”交自議罪萬兩。
乾隆,征瑞奏交范清濟“因拖欠額數萬斤,除查封產業”,罰萬兩,故自議交萬兩。
乾隆(1785),李質穎奏交自議罪萬兩、稅萬余兩,共萬余兩。
乾隆,富勒渾代奏運司張萬選因“只缺能籌劃添補”事,交自議罪萬兩。
乾隆(1786),砷、福代奏雅德因“浙稅務缺”事,交自議罪萬兩。
……
按乾隆法,議罪制度“以督撫等祿入豐腴,而所獲之咎,尚非法所難宥,以酌量議罪,用示懲”。起似乎于國無損,既沒增加百姓負擔,又綽皇帝,還警戒法官員,真舉得。而事實,卻項后果極為嚴惡政。
貪腐政治個變規律,個從貪腐所得,與國造成損失相比,往往微。今官員,以因為幾萬元好處,至僅僅幾次“特殊消費”,揮,將千萬批商。同樣,乾隆從議罪制度得到幾百萬兩零,清王朝造成損失以億萬計。
所謂嘴,用。享受同,老皇帝對于些踴躍交納議罪官員能抬點貴。許所謂“法所難宥”罪,只交納兩夠,就以免罪。因此議罪實際起到懲戒作用,反而變相使貪污侵占法化,為犯罪提供保護傘、“免牌”,為貪官們壯膽,讓們貪污腐敗為非作歹起里底。反正砷通融通融,罰事。正如尹壯圖所:“罰雖嚴,惟無以其愧懼之,且潛其玩易之。
”
制度讓官員們貪腐起更力。積累業被罰后,官員們第選擇往往更加瘋狂搜刮。候,因為議罪數量過,無法交納,官員們第選擇也通過“犯罪”獲取“議罪”。閩浙總督陳輝祖弟弟交萬兩議罪,向求助。于非法侵吞千百兩子,交弟弟。乾隆(1782)巡撫國泰向屬員們勒索萬兩,而國泰父親文綬繳納議罪恰萬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