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如果因為老百姓告御狀而摘巡撫縣令子,必然清帝國創個極為好先例。傳奇性“平民扳倒巡撫”事件必然成為爆炸聞,迅速傳遍全國。本,清帝國如今政治形勢就穩,各抗稅抗租斗爭此起彼伏。如果事再傳,麼無異于澆油,豈極助民眾自斗爭?
熟慮之后,皇帝樣決斷:
第,嚴肅處理方官。圖勒炳阿被革職,往烏里雅蘇臺充軍。邑縣、永縣兩縣縣也革職,等待步審訊處理,以警誡其諱災官員。
第,彭屏被刻勒令回,以后得以縉紳干預公務。劉元德、段昌緒、劉震,交巡撫審辦,定查背后沒其主使。
各打板。
皇帝還諭旨老百姓:
并傳諭各百姓等,俾曉然于朕惠黎元,之,各本分,候賑。至巡撫、縣之罷斥,乃朕遣密加訪察,自為飭官方起見,初因彭屏之奏,亦因刁民之遮呈訴也。若因此遂增致刁,挾制官,擾及賑務,則自干罪戾,能承受國惠養之恩矣。(《清宗實錄》)
,起案子處理,因為洞察切,主現,并因為彭屏奏報,也因為“刁民”告御狀。如果以后誰效仿幾個“刁民”,以犯,麼必然受到國嚴懲。
諭,現皇帝面對民政治參與性退兩難。
面對洶洶民,乾隆全力以赴,筑壩壘,將其約束“綱紀”。
麼,底層民眾受到冤屈,就只能等嗎?
乾隆認為,種況,群眾權利訪。但,定得國政策規定,級級,能“越級訪”,更能采取“聚集”“鬧事”等危險段。皇帝理論,“至該處百姓,如果追比負屈難伸,應赴司衙控告,乃敢聚眾赴署,紛紛毆鬧,此斷”。
“應赴司衙控告”,便皇帝所具普通百姓對付貪官污吏唯辦法。就,必須制反映申訴,尋求解決辦法。
問題,傳統社制申訴制常常失效。底層百姓訪,最常見處理方法被級回基層處理。如果“赴司衙控告”遭到拒絕,被還原縣鎖系,又麼辦?
乾隆(1764),寧縣百姓劉周佑到府處控告寧縣縣令營私弊,代理府問青皂,將案子回寧縣處理。寧縣利用職權,挾私報復,把劉周佑押監。縣民忍無忍,紛紛罷以示抗議,事被匯報皇帝。
種況,皇帝如段批示:
抗官之案,雖事涉司,應參處,亦必首懲糾眾之。而于官員應得處分,即汲汲究治,誠慮匪徒因此奸,防其漸也。
就,對于百姓對抗官府案子,即使百姓理,也得受到嚴懲。而對官員處理,過。因為如果嚴處官員,麼百姓必然得到鼓勵,以后變本加厲,益助“以抗”“歪邪”。
用乾隆自己話就“刁民鬧事而即參縣,將使刁益熾矣”,“將愚頑之徒,必且以此挾制官,殊非飭刁之”。
乾隆個邏輯,處理邑縣事件也得到另次清晰解釋。乾隆邑另篇諭旨,如此告誡百姓:
州縣乃民之父母,以子民訐其父母,朕豈肯面之,挾制之。譬如祖雖其孫,必使其恃恩反抗父母,此等刁斷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