們普遍印象乾隆比雍正仁慈,但實際,乾隆朝對貪官懲處嚴厲于雍正朝。乾隆以,懲貪實“完贓減等條例”。該條例規定,凡貪污挪用公款犯官,如果之將所貪公款全部補賠,就以免減罪落。如果之沒全部補,還以再限,讓官員自己監繼續籌款賠補。第還沒能全部補賠,犯官監,而其妻子仍幫補賠。直到產盡絕,才被處。樣拖拖,貪官污吏沒幾個被正典刑。
經過期醞釀,乾隆(1758),皇帝克巨阻力,毅然廢除“完贓減等條例”,代之以“完贓準減等”例。管里,貪污只滿1000兩(相當于今20萬元民幣)即判處斬首,決貸。改革,使清王朝懲貪力度個極臺階,使無數貪官落,破。凡貪污或受賄案件,承辦員旦查實據,即請旨將犯官革職、查抄,籍沒產異常迅速、嚴密而徹底,貪官污吏僅首異處,而且產無論精粗寡律入官,真落個茫茫片真干凈!國歷史,懲貪嚴厲者,朱元璋之后,乾隆排第名。
法如此之嚴,執法更過之而無及。乾隆懲貪舉措,以幾個特點:
防范嚴密,察毫。乾隆皇帝充分利用密折制度,廣布目,充分監察臣們舉。而且對同個,往往命秘密考察,以免偏偏信。
樣就掌握量真實況。比如乾隆(1746),乾隆命令巡撫泰秘密考察廣總督鄂彌達官品操守。泰回稟,鄂氏老衰,過尚能正常辦公。其聞收受包之事,過數量,而且鄂氏自己好像也。皇帝后批示,鄂氏問題僅如此,反映并全面:“非但此也!鄂彌達往查省,令其子拜各屬員,亦收受禮物者,操兵全閱……”通過種方式,所級官員刻自己處于周同僚監察之,自危,居官自然如履冰,得謹慎。
執法從嚴,決姑息。級官員如果事涉腐敗,即使節微,數量,也決恕。
云總督恒文乾隆信任臣之,靈活,能力突,善于處理各種復雜系。乾隆“歷任封疆,受恩最”。乾隆(1757),恒文按各慣例為皇帝準備“貢”。因云產,擬購買制作幾個爐獻皇帝。當價為每兩子換14兩子,而恒文為占便宜,只10兩子。當然以購買為名,勒索之實,確實相當卑鄙,過占麼點便宜,節也確實談。
此事被揭后,乾隆頗,即派尚劉統勛為欽差臣往嚴查。雖然案微,皇帝卻決定刻賜恒文自盡。后因查此事之緣起經屬慫恿,原之處,遂改為終監禁。恒文買子幫過忙云巡撫、云布政使、云按察使并被革職,其56名州縣官員都受到相應處罰。
皇帝對涉及貪腐之案毫假堅決態度于此見。
乾隆(1756),布政使楊灝借作之便,侵占3000兩案,楊灝被處以斬監候,伺后處決。乾隆審,也就復核刑犯,繼任巡撫蔣炳認為楊灝已經把贓全部彌補,建議判緩,卿科及法司對此都無異議。案卷呈,乾隆皇帝“閱之勝駭然”,得直打戰,“勝戰憤栗”,當之連諭,連篇累牘,痛斥建議之荒唐。,楊灝為品員,乃克扣至3000余兩,本應斬首,“監候已系朕格之恩”。對如此惡劣犯罪形,皇帝以為臣們自然建議處,料居然臣們致認為應改判緩。狼藉至此,猶得免,“則凡督撫吏,皆婪贓虧帑為尋常事,侵漁克扣,肆無忌憚”。“其何以飭官方而肅法紀耶”!